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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一经销商售卖“问题肥料”被罚14700元
时间:2024-02-04 13:36:47 作者: 新闻中心

  掺混肥料又称配方肥、BB肥,是由两种以上粒径相近的单质肥料或复合肥料为原料,按特殊的比例,通过简单的机械掺混而成,是各种原料混合物。这种肥料一般是农户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要随混随用。掺混肥料的优点是生产的基本工艺简单,操作灵活,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较低,养分配比适应微域调控或具体田块作物的需要。与复合混肥相比,掺混肥料在生产、贮存、施用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近年来,掺混肥料慢慢的受到农民的欢迎,但部分经销商却为自己的经济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4月19日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农资经销部经销的掺混肥料(根力多)进行了抽检,2019年7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故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50元;罚款14700元。

  针对这起销售不合格肥料案件,请听内蒙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奇、钱婷为您解读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磴口县辖区内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掺混肥料经检测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

  磴口县某农资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50元,罚款147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相应的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要到证照齐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合法农资经营单位购买农资。要看该经营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什么。

  2.要认真查看产品的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证号、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商、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

  3.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妥善保存好产品包装物、标签等,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

  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假冒伪劣农资而造成损失,农民朋友能够最终靠协商、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3.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投诉,要求他们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若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存在法律问题是需要咨询和帮助,可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与律师联系,内蒙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将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您暖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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